委托人廖火根先生,住江西省新干县。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(2017)赣098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,判令被告人支付货款67万余元。被告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廖火根向樟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 2018年1月3日法院立案执行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,法院穷尽调查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于2018年6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廖火根先生虽然赢了官司,但并不能挽回损失。2021年,廖火根先生聘请邓荣忠律师代为参加强制执行活动。邓荣忠律师运用在30年侦查工作中积累的经验,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、督促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履职。到2023年3月,为廖火根先生挽回了全部损失,并追回利息600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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